中華民國水族類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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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水產相關法規

對來自第三世界國家進口之活體水產動物之補充,特殊條件

這份文件是屬於聯邦政府獸醫組織BVET網頁所公佈的有關進口條例之一部分 – 詳細資訊見www.bvet.admin.ch

注意:在有關魚類進口之聯邦法的附件3所列之魚類和淡水養殖蝦蟹原則上是禁止的 (請見BVET網頁),因為不希望牠們改變其族群出現方式(地點或時期)。

關於淡水養殖蝦蟹只是指禁止甲殼蟹類(爬行亞目Reptantia),並不涉及游泳蟹(游泳亞目Natantia),這裡邊特別是蝦多屬之。

這禁止中的例外,只授與Cherax屬的食用蝦,這須由“法定魚類鑑定”或某些具批准條件的特定動物園或研究機構確定才可。

水產養殖動物

就是指活著的魚、水生蝦蟹和軟體動物 (包括蚌、貝殼),包括牠們在所有發育的時期之形體(如生殖細胞,蛋、卵、精子),及水產養殖業所屬之認定,但原本不受拘束的活物。

進口條例對於放養魚類而言可以適用,只要這些魚在水產企業停止前進口即可。

若這種動物正巧在停止時進口,則須就個別情況規定條例以及事先向獸醫協會組織詢問。

以下的進口條例亦適用於被認為是可直接食用的活魚 (這就同時適用於食品進口條例要求,見BVET-網頁> Einfuhr > Lebensmittel tierischer Herkunft > Fischereierzeugnisse)

然而您不會找到關於做為直接食用的貝殼蚌類、刺皮類、被囊類動物(Manteltiere)、海螺以及蝦蟹類動物之進口使用條例。這些東西都只是適用於一般動物製食品之進口條件。注意:對於淡水養殖蝦蟹無論如何必注意漁業法之規定。

進口條件:

進口文件:

中華民國水族類商業同業公會盧貞月翻譯、莊函寧校稿自聯邦政府獸醫組織BVET網頁www.bvet.admin.ch

瑞士聯邦國民經濟部EVD

聯邦政府獸醫組織BVET

國際文件07/08-9進口來自第三世界國家的水產養殖動物1/2

版本: 07月 01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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