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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水產相關法規
對來自第三世界國家進口之活體水產動物之補充,特殊條件
這份文件是屬於聯邦政府獸醫組織BVET網頁所公佈的有關進口條例之一部分 – 詳細資訊見www.bvet.admin.ch
注意:在有關魚類進口之聯邦法的附件3所列之魚類和淡水養殖蝦蟹原則上是禁止的 (請見BVET網頁),因為不希望牠們改變其族群出現方式(地點或時期)。
關於淡水養殖蝦蟹只是指禁止甲殼蟹類(爬行亞目Reptantia),並不涉及游泳蟹(游泳亞目Natantia),這裡邊特別是蝦多屬之。
這禁止中的例外,只授與Cherax屬的食用蝦,這須由“法定魚類鑑定”或某些具批准條件的特定動物園或研究機構確定才可。
水產養殖動物
就是指活著的魚、水生蝦蟹和軟體動物 (包括蚌、貝殼),包括牠們在所有發育的時期之形體(如生殖細胞,蛋、卵、精子),及水產養殖業所屬之認定,但原本不受拘束的活物。
進口條例對於放養魚類而言可以適用,只要這些魚在水產企業停止前進口即可。
若這種動物正巧在停止時進口,則須就個別情況規定條例以及事先向獸醫協會組織詢問。
以下的進口條例亦適用於被認為是可直接食用的活魚 (這就同時適用於食品進口條例要求,見BVET-網頁> Einfuhr > Lebensmittel tierischer Herkunft > Fischereierzeugnisse)
然而您不會找到關於做為直接食用的貝殼蚌類、刺皮類、被囊類動物(Manteltiere)、海螺以及蝦蟹類動物之進口使用條例。這些東西都只是適用於一般動物製食品之進口條件。注意:對於淡水養殖蝦蟹無論如何必注意漁業法之規定。
進口條件:
- 1.魚撈法的進口條件(亦見單張網頁說明“魚撈法條件之摘要):
- 任何情況下進口活的魚類或淡水蝦蟹,捕漁法的批准授權是必不可少的,除了放養魚每次須開立運作目的,每次被提出的魚種均須出示年度授權。最晚請在已預見之(第一次)進口之前三星期提出一份書面的申請書。(申請表格請見網頁)
- 2. 物種保育法的進口條件:
- 所有來自第三世界的水產動物進口,必須具有聯邦獸醫組織 (BVET) 之物種保育授權。這份批准文件最遲在進口前三星期必須完成申請登記。提示:對需要漁撈法批准之活魚及淡水蝦蟹,只須出示一份申請,這些關於魚的文件“07/08-9來自第三國的進口水產動物2/2“,其法律上與法律物種保護的批准,將於內部協調。
- 進口商必須即時在進口前,在瑞士州邦獸醫機構就相關的運作目的/可預見的養殖種類之適用政策提出詢問 (例如:魚類養殖商號有義務註冊、持有權之義務等等)。
- 水產動物只讓被允許的第三國進口特定物種,也有些部份只是以特定的使用目的規範之。(請見網頁:„zugelassene Herkunftsländer und Muster der vorgeschriebenen Einfuhrzeugnisse“被允許的生產國和規定的進口證件樣本)
- 在越過邊境時必須完成一份邊境獸醫醫師的調查,在那裡除了其他外,會檢驗健康檢查之原件證明 (見下方)。(更多有關邊境獸醫稽查監督相關資訊可見章節„Grenztierärztliche Kontrolle – TRACES“)
- 通常物件到達後不會做檢疫。但若是為防止受到當地水域以及動物群落影響之因,則負責之州邦動物醫師在個別情況下可以採取隔離措施,或者命其健康檢查。
- 運輸工具在抵達目的地之後必須清洗,必要時還必須殺菌消毒。若為了這陸路運輸須使用水,則這運輸交通工具必須設備周詳,使水源在運送過程中不致溢出或是從運輸交通工具流出。運送過程必須有效保證水產動物之健康受保護的條件下完成,特別是透過水源的更新。換水必須在符合附件D中之指令91/67/EWG 要求的場所完成進行。
- 3. 其它條件:
- 物種保育法的進口條件適用於譬如:鱘魚、馬來西亞骨舌魚(Knochenzuegler?)、海馬及肺魚,請見獸醫協會組織網頁BVET-Website > Handel Wildtiere und Wildpflanzen / CITES。
- 有州邦的持有權證明對所有的魚都是必要的,在自然環境中這些魚可以長得較一公尺來得長。
進口文件:
- I 針對活魚(包括蛋和生殖細胞):
- 2003/858/EG決定的,在附件II的健康檢查證件 (見BVET網頁)
- 提示:選擇”直接進口至允許之進口中心”是不行的,因為在瑞士目前沒有(根據條款9)被允許放行的進口中心。
- II 對 (水產) 軟體動物 (包括他們的卵及生精子)的進一步飼養,培育、轉換水域、或者加工成食用品:
- 2003/804/EG所決定之附件II 的健康證明文件 (見網頁)
- 提示:選擇”直接進口至允許之進口中心”是不行的,因為在瑞士目前(根據條款8)沒有被允許放行的進口中心。
- III 針對來自第三世界國家,直接消耗食用的水產類蝦蟹/ 製品,適用的魚類製品做為一般食品之進口條件見下方Einfuhr> Lebensmittel tierischer Herkunft > Fischereierzeugnisse“。
- 提示:針對進口蝦蟹或者製品在加工時,必須考慮到本地的飼養工作和自由生活的水生動物可能承擔健康方面的風險 (特別是清除殘渣:這些“動物的副製品“若讓魚誤食,則根據條例20有關動物副製品的清除之規定(動物傳染病規定VTNP / 43條,事先至少加熱時間是沸騰溫度後加上20分鐘)。
中華民國水族類商業同業公會盧貞月翻譯、莊函寧校稿自聯邦政府獸醫組織BVET網頁www.bvet.admin.ch
瑞士聯邦國民經濟部EVD
聯邦政府獸醫組織BVET
國際文件07/08-9進口來自第三世界國家的水產養殖動物1/2
版本: 07月 01號.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