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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水族類商業同業公會國內、外出差管理辦法
一、目 的
- 為使本公會員工因公出差之管理有所依循並給予明確的規範,特訂定本辦法。
二、定 義
- 出差定義為以公會為起點(1.登記所在地新北市板橋區四維路112巷34號1樓;2.南部辦公室:屏東縣長治鄉德和村神農路1號)。
三、範 圍
- 適用於本公會理監事、祕書長及所有聘用員工,基於業務需要、執行計畫工作項目,至外地處理公務者均屬之。依出差目的地分成兩大類;
- 3.1 國內出差:
- 3.1.1 包含地區----台灣省各縣市及離島地區。含無法當日返回公會須於外地住宿者或當日能往返者。
- 3.1.2 費用結構----包含住宿、交通、膳食費。
- 3.1.3 支付標準:依行政院修正之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
- 3.2 國外出差:
- 3.2.1 包含地區----中國大陸與外國。
- 3.2.2 費用結構----包含住宿、交通、保險、交際費及膳雜費。
- 3.2.3 支付標準:依行政院修正之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
四、費用預支與報銷
- 4.1 出差人員若需預支差旅費用,須於出差前一週提出申請。
- 4.2 出差人員於出差結束後二週內,並填具「旅費報告表」,辦理費用之結算沖銷。
五、作業內容
- 5.1.申請程序:
- 員工因公外出,必須於外出前二日填妥「出差申請單」,經權責主管簽核後備查。
- 5.2.出差簽核權限︰
- 5.2.1在一日以內者,由秘書長核准。
- 5.2.2超過二日以上,由理事長核准。
- 5.3.經核准之行程若發生變更而尚未成行,則原「出差申請單」作廢並重新提出申請核准。若以成行,在行程中臨時發生狀況須變更行程者,應以電話向其主管報備呈報,由主管補足前述行程變更部份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