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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歐盟水產進口相關法規
1. 對所有進口物品的基本原則
- 諸多動物與動物製品類之進口只能由特定被否認的國家和“被允許“之企業商號才有可能 – 即使如此,也只能在已制定之條件下。您可由下一篇網頁找到資料。
- 若無列出個別獨立、分開使用的法則,則所有的條例亦適用於再進口與經過第三國的通行。
- 特別的狀況必須事先在獸醫組織聯邦局(BVET)申請同意批准。
- 在過境地點必須出示法規的獸醫證明原文文件,並且和動物或製品一起向邊界主管負責的獸醫出示。而邊境獸醫之檢驗 (GTU) 也只能在規定的時間及特定的海關官員處才可行。所以關於動物或其製品寄送的抵達時間,必須事先在邊境獸醫服務處辦理登記。
- 視現有的基礎設施而定,只有被限定的動物或製品種類,可由特定的邊界管制處所進口。因此若想將像巨大型動物進口到蘇黎士機場、日內瓦機場或巴塞爾機場都是不可能的。進口商本身同樣必須自己向海關登記,所進口之動物或製品(比如狗或貓也要)是須繳關稅或增質稅的。
- 對於動物或製品在一天內的進口,其應用的範圍也適用於進口條例中。
- 進口商在進口之前東西本身必須證實,他的資料都是當前的 – 這條例也常更新。
- 仔細的事前檢查絕對是有益的,以避免在國界上發生費時且經常所費不貲的投訴事件。進口的文件和證明,必須由來自該產品來源地有關負責機關部門 – 通常是被授權的官方獸醫 – 核准簽發。重要的證明文件資訊請看此文件之附件。
- 注意:對於當前的進口禁品,或暫時的預防防護措施,以及特殊進口條件絕對要特別留意。這些條例在正常可行的標準進口條件狀況下,或者業已簽發批准的條例狀況下,享有優先處理權。
- 若證明已被規定,則每次之寄送均須個別交附一件原始文件。
- 獸醫警局將寄送視為一動物種類之運輸,或一貨物種類由一寄送者用一運輸工具運至一特定地點。若是禽鳥肉、家兔肉和魚產製成品等一起運輸,則如前所述就必須有三份不可或缺的證明。
- 許多動物種類和製成品之進口有附加條件的要求來自動物保護條例以及有法定規則,而且不在獸醫組織管轄權限的範圍內。例如,自然保育法、獵殺保護珐和漁業保護法,或者稅收法、農業法 (一般進口批准與限額),飼料法、食品法、工地供應法或藥品法規。所有的“本國規章“ (例如對特定種類之態度或動物的交易買賣之特別要求) 最終也都適用於進口之動物與商品。
- 一般適用:進口商得承擔進口時所伴隨的風險,以及任何期約內實施的官方公務上的監督措施或必須的檢疫隔離措施所花之費用。他也要對履行進口條件負責 ─ 在本國出現的不符之寄件可能導致行政訴訟和/或也有可能是刑事訴訟的結果。此外假如有損害的情況(例如傳入動物疾病),即有可能會被要求損害賠償,而其賠償的範圍是難以估算的。
2. 從第三國家進口
- 從第三國家進口到瑞士,原則上與從第三國家進口到歐盟(EU)一樣適用相同的獸醫條例。
- 在這網頁上www.bvet.admin.ch提供的條例只無限制用於進入瑞士邊界 – 不管是直接經過瑞士機場進口或經由歐盟(EU)過境。詳細的入境歐盟表格資料可以在入歐盟(EU)外境處負責的邊境管理局詢問。
- 注意:請詳細閱讀訴訟規章和當次適用的條例文件。不符合的寄送品 (例如:來自於不被允許的國家或企業商號,或寄送品沒有證件或證件不完備) 將在邊境處被拒絕接收。通常這些寄送貨物不會被寄回。必須將所有的物品一併銷毀,甚或動物也必須殺死,以使人類或動物的健康不會因為透過進口而蒙受損害。事前有個謹慎的進口準備工作,就可以避免參與者過多的壓力負擔、消耗、憤怒,和有時高費用的支出。
附錄:
- 證明文件之格式要求 [根據附件1 , 2007-04-18關於對動物和動物製品進口、轉運、和輸出的規定(EDAV, SR 916.443.10)]───
- 1. 負責寄發的單位或企業之代理商,在簽發證明的文件上必須簽名以及加上官方戳章。多張證明之文件在每一頁上都必須具有簽名和官方印章。這個簽名和官方印章必須以異於其它說明文字之顏色使用。簽署人之名字及官方的稱號必須附上清楚可讀的大寫字母拼寫版本。
- 2. 這份證明文件之內容與外表必須符合所涉及之動物或動物製品以及國家規定的樣本,完整填寫並簽發給收受者一人。
- 3. 這份說明文件須出示德文、法文、義大利文或者英文,而過境運輸則須加附此決定國的官方語文,或者可以附上一種此語文之認證翻譯文件。
- 4. 這份說明文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a. 個別獨立的紙張;
- b. 兩張或以上的紙張均涉同一相關部分,則這些紙張必須不可分開;或者
- c. 按順序號碼編頁,而每一頁都必須標最末之總頁數。(比如第二頁,共四頁)
- 5. 這份證明文件必須帶有個別的識別碼。若證明文件包含許多頁,那麼每一頁都必須附上識別碼。
- 6. 任何改變均須以删掉方式加上簽發人之簽名和印章為記號標明。
- 7. 寄送物之證明文件必須在它離開寄發國的負責機構管控前夕即已簽發。
中華民國水族類商業同業公會盧貞月翻譯、莊函寧校稿自聯邦政府獸醫組織BVET網頁www.bvet.admin.ch 版本01-01-2008
關於活物與動物製品進口之共同基本原則
這份文件是由獸醫組織聯邦局(BVET)網頁所公告發佈的進口條例文件,其完整的資訊請見www.bvet.admin.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