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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
林務局全球資訊網 - 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
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發布日期:【2006/9/7】
- 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 中華民國85年5月28日(85)農林字第4119065A號公告
- 中華民國86年1月7日(86)農林字第85030734A號修正公告
- 中華民國87年5月4日(87)農林字第87030218號修正公告
- 中華民國89年1月10日(89)農林字第890030023號修正公告
- 中華民國90年10月3日(90)農林字第900030968號公告增列附表三物種
- 中華民國91年8月22日(91)農林字第0910031136號公告增列附表三物種
- 中華民國91年10月7日(91)農林字第0910031931號公告增列附表三物種
- 中華民國93年4月15日農授林務字第0931700080號令刪除第三點
- 中華民國93年4月30日農授林務字第0931700227號令修正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01051號令修正第二點
-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農授林務字第0951700956號令修正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 第一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關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申請 案件 之審核,特訂定本要點。
- 第二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之輸出入,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學術 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 及馬戲團供表演之用為限。
- 輸出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及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公告之人工飼養、繁 殖之野生動物,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相關規定, 檢附有關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轉請農委會 同意。
- 前項申請案,必要時得由農委會組成專案小組審查,並邀請有關機關代 表、學者專家參加。受邀之學者專家參加審查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差 旅費及出席費。
- 林務局全球資訊網 - 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 第三條 (刪除)
- 第四條 輸入附表一(養殖用)、附表二(觀賞用)、附表三(食用)所列一般 類野生動物之水產物種,不須申請農委會同意文件。
- 前項表列外一般類野生動物之水產物種,其輸入應依本法相關規定,向 農委會漁業署申請同意文件。
- 第五條 一般類野生動物之水產物種,除管制輸出者外,其輸出不須申請農委會 同意文件。
- 第六條 一般類野生動物除第二點至第五點規定者外,其輸出入不須申請農委會 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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