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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育與宗教放生如何合作?「以救傷代替買放」智慧放生新模式

2016-12-13

動物保育與宗教放生如何合作?「以救傷代替買放」智慧放生新模式

記者 黃靖雅/報導

曾經盛極一時的宗教放生活動,近幾年在動保界、生態界的宣導下,已讓民眾對不當的宗教放生會嚴重傷害動物和生態,逐漸形成共識。而農委會林務局12月2日舉辦的「2016護生與環境永續論壇」,揭示了「以救傷代替買放」的智慧放生成果。

據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調查,佛教、道教、密宗都有放生儀式,在約民國70~80年代時,更開始出現商業式大規模放生,並快速興盛起來。2009年時,每年全台有750次以上的放生活動,其中還有7個組織會到海外放生。除了一個月就辦好幾次的大規模商業放生,其實也有很多廟宇是一年做一次放生法事。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研究員林岱瑾表示,在2009年後,研究會曾多次接到詢問電話。「廟方應信眾要求,想辦放生,但搜尋到放生的爭議,所以特地打來詢問」,她說,來電者大多能接受他們的勸說,會改以資助貧童營養午餐、捐錢或糧食到偏鄉、推廣素食等方式來祈福消災。

那如果宗教團體堅持要放生呢?

農委會林務局從民國100年開始,和少數宗教團體經不斷地溝通,共同擬出「以救傷代替買放」的智慧放生模式。

前任林務局野生動物保育科科長林國彰說,「林務局在93、94年時,即開始針對宗教放生做調查、訪談、輔導,當時為了管理宗教放生,也找了李茂生老師制定法規」,但實際執行時,有很多狀況不易克服。

林務局保育組組長夏榮生也補充,林務局只管野生動物,但很多宗教放生放的是經濟動物,以魚苗流放為例,即歸漁業署管,如果是在特定地區執行放生,管理權責就更難劃清,例如在水庫放魚,水庫的管理單位也是主管機關,那甚至已非農委會體系,「而管宗教的,其實是內政部宗教司,是不是也該出來呢?」她解釋,橫向連結若不夠,各單位間各做各的,力道就分散。

短期內不易達到強而有力的管制,林務局當時因此有了決策:管理不只要堵,也要疏 [1]。以救傷代替買放的智慧放生模式,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建立雛形。

林國彰說,當時做了很多努力,還有同仁去聽宗教團體的講經課程,希望理解他們執著的點是什麼,內部也思考,如果他們真的想放,有沒有替代方案?當時,林國彰剛好在帶領公務員簡任官訓練,一時沒有想到討論題材,就把這個議題拋出,讓大家討論,在腦力激盪下得出了這個答案。

保育和宗教放生如何合作?台灣有很多保育救傷單位,一直很缺乏經費,這些保育單位本來就在救援野生動物,而「救生」非常符合宗教價值,因此由放生團體挹注部分經費,讓保育團體救生,保育團體野放動物時,讓宗教團體加入「祝福」儀式。如此,保育和放生都完成了。

智慧放生的模式提出後,立即和宗教團體取得共識。福智、僧伽率先加入,這兩個宗教團體建立了智慧放生的範本(詳見:宗教、保育雙贏 智慧放生展示成果),在展示出成果後,消弭了部分外界的疑慮。

林國彰透露,其實從確定大方向,到真正共擬出雙方都能接受的合作模式,仍然難關重重,在雙方各退一步之後,才漸漸收穫成果。

特生中心自民國100年開始和福智佛教基金會合作智慧放生,不過在這次的論壇中,特生中心研究員詹芳澤也不諱言:「宗教放生爭議頗大,一開始我們不太敢淌這渾水。」

過去,對許多救傷單位來說,人力、物資都很缺乏,救都來不及了,沒嘗試過面對面和宗教團體溝通。福智自100年起逐漸和數個保育單位都建立了合作,保育單位接受福智提供救傷經費,在野放前,就會為師父和信眾作生態解說,讓他們知道,放多少、放哪裡、怎麼放都需專家評估。

而宗教方則接受有些動物不能吃素,必須吃肉;接受放生數量少;接受改變法事的形式、縮短法事時間。

林國彰說,對這些很有慈悲心的師父,他們說動物是天生天養,牠們需要吃肉而牠們也被吃,「其實就是食物鏈,換個語言,對方也許就能釋懷了」。而在放生數量方面,過去信眾認為,數量越多功德越大 [2],但他們說服師父和信眾,協助養護動物的棲地,更是救下無數生靈。

至於法事,則是雙方各有妥協。有些動物容易受驚、緊迫,如鳥類、哺乳類,做法事時必須縮短時間,也不能一群人圍著動物祝禱,「師父們接受這個說法,就不要求圍著動物或一定要盯著動物看,願意站得稍遠,默默祝福」。而一些較不易受驚的動物如海龜、蛇,就可以給師父比較多的時間。

缺乏經費的保育單位多不勝數,如果大部分的宗教團體能把買放動物的錢,轉而資助保育救傷團體,似能共創雙贏局面,但實際上要擴大實行,仍有許多困難。

林國彰說,雙方的互信基礎不足,是最大的問題。他透露,這幾年來,林務局聯繫過太多保育單位,但許多單位抱持疑慮,並不願意加入這個計畫,而部分宗教團體也不願出頭,避免社會輿論壓力。當然,要如何觸及更多宗教團體,也是一個挑戰。

最後他也強調,智慧放生模式到底對保育有沒有正面效果,或是可以怎麼修正,讓它更完善,「其實這非常需要學界的力量,要專業研究單位來幫我們一起做後端的追蹤監測。」

附註

[1] 林國彰在2日的論壇中仍強調,不當放生行為必須立法規範。

[2] 因為希望放生的物命越多越好,放生團體一直都有放魚苗。部分宗教團體因為「亂放」引起大眾反彈後,轉向漁業署合作魚苗流放。不過,漁業署的魚苗流放,其實是為了經濟利用,和宗教理念未必相符。另外,也有專家提出過不少對漁業署魚苗流放的疑慮。以下兩篇文章,為海大教授郭金泉的觀點,感興趣的讀者可參考:「魚苗流放 造成生態失衡」、「放流鰻魚復育 應改弦更張」(訊息來源:關鍵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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