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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才實施鬼蝠魟通報 恆春市場卻見販售

2016-08-08

七月才實施鬼蝠魟通報 恆春市場卻見販售

〔記者陳彥廷/屏東報導〕今年7月1日才開始實施的鬼蝠魟通報調查機制,昨天(7日)就遇上考驗,原來有潛水愛好者到恆春漁市,卻驚見1具翼展逾150公分寬的大型鬼蝠魟(Manta Ray)陳屍推車上,讓潛水員看了很心痛。

潛水愛好者若能目擊魟魚在海中悠游,算是相當好運,不過,昨天屏東1名潛水愛好者看到的魟魚身影卻在水產市場正待出售,令潛水愛好者心痛,因為華盛頓公約認定鬼蝠魟已是瀕危的保育類動物。

照片PO上網後也引來大批網友討論,而發文的潛水愛好者指出,這種生物已在華盛頓國際公約裡面列為保育類的生物,但台灣政府尚無鬼蝠魟列於保育類的規定,所以確實該店家沒有違法捕獵或販賣,但相較於許多人出國潛水就為一睹鬼輻魟身影而花了大把大把鈔票,這些觀光財的價值是遠超過食用的公斤價,尤其又是在國家公園範圍出現,質疑「墾管處面子要掛哪裡」?

「若是保育類我們怎麼可能賣?」該店家也喊冤,向媒體表示,若是列入保育類,反問「怎麼可能會把牠抓來殺?」甚至還指出難道要漁民不捕漁?

生態觀光和漁民生計間的衝突再度上演,其實國內從7月1日開始,漁民若捕獲鬼蝠魟,必須在返港1天內填妥漁獲通報調查表,並整尾保留,否則最高罰新台幣15萬元。

漁業署因基於我國對鬼蝠魟科學研究不足,為強化鬼蝠魟漁獲及蒐集科學資料,擬具「鬼蝠魟漁獲管制措施」,漁民捕獲後務必留置整尾魚體24小時,供指定學術單位進行科學採樣及蒐集生物學資料,才可拍賣及利用魚體;若農委會認定有必要提供學術單位進行科學研究或教學展示者,學術單位得優先依議價購買;不配合者,將依漁業法開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而有了背景資料,就更能祭出保育措施。

該潛水愛好者也認為,現階段鬼蝠魟確實未列入保育類動物,若是認同華盛頓公約、認同蝠魟應該被保育,眼下能作的是確實調查蝠魟在台灣周邊海域的生長情形、漁業如何影響他們的生存、如何制訂規範與輔導漁民有限度的利用這樣的自然資源,而非將矛頭指向漁民及海產店。(訊息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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