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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原住民自用狩獵 動保團體:台灣保育類動物浩劫
2016-04-21
自由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4日初審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草案」,開放原住民得向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且不受野保法第18條第1項限制,可以基於文化祭儀及「非營利自用」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而在全面禁用獸鋏修法中,排除經原民會認可的傳統獵具。至於保育團體重視的規範宗教放生條款,則因召委林岱樺建議下不予續審,引發質疑。
動保團體今(19日)在立院召開記者會,批修法過於草率,所謂自用的定義規範不明,後果不堪設想,應和原住民族、生態專家、保育團體多方溝通建立共識。荒野保護協會副秘書長李建安強調,對於野生動保法修法並不反對,但不能太匆促,而被暫緩審議的放生條款應要繼續審議,若往後延不去討論,「那什麼時候要討論?」
醒報報導,原住民傳統的狩獵文化與野生動物保育兩個課題相互競爭,2015年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為母獵山羌,遭法院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3年6個月,原民團體及民眾輿論一片譁然。賽德克族國民黨立委孔文吉提出野保法修正,未來原住民可以「非營利自用」為目的狩獵,為原民文化打下凱旋的前哨戰。但在草案中狩獵野生動物,卻包括了保育類動物,引來動保團體、學者的強烈反彈。
中華民國野鳥學會表示,部分遭放生鳥類根本沒法透過飼養繁殖而來,都是以農害為藉口,從野外捕捉,如果放生行為沒有經過管理,反而助長濫捕野生動物行為,因此放生條款和開放原住民自用狩獵,都應經過更全面性討論。野鳥協會副秘書長陳德治強調,立法委員不應草率通過「非營利自用」狩獵,並呼籲將保育類野生動物完全排除在《動保法》修正草案的狩獵名單中。
新頭殼報導,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教授陳添喜表示,所謂營利和自用與否難以定義,就算藉傳統的以物易物後,也可能會間接賣到中國,從2006年開始,台灣就有食蛇龜走私到中國,去年桃園還有走私蛇、穿山甲、山羌的案例,已經是趨勢。台灣環保聯盟秘書長陳秉亨指出,早在2008年就已發現有台灣的保育類動物透過走私方式販售到中國當藥引,一旦草率通過《動保法》修正條文,恐怕將造成台灣保育類動物生態浩劫。
醒報報導,陳秉亨更指出,連模範部落司馬庫斯都曾發生族人盜獵野生動物、盜伐神木,可見部落的自治會議強制力薄弱無法限制到個人,「往後若開放自用狩獵,恐怕造成盜獵問題叢生,有更多原民學者、保育學者都反對這次的修法。」東海大學生命科學系教授林良恭、中山大學生物科學系教授顏聖紘都曾撰文反對。
「我們不是反對原民的狩獵文化,而是反對野保法粗糙修正!」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表示,修法爭議在於原本以原住民文化祭儀為由,已可狩獵野生保育類動物,但開放非營利自用茲事體大,將遊說立院民進黨團,藉由黨團力量將其退回委員會重新思考,並同時呼籲國會改革法案落實國會聽證制度,將公共政策的討論法制化,避免類似突襲立法、片面審議情事再度發生。(訊息來源:關鍵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