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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私宰海豚 送辦

2015-06-11

中國時報【阮迺閎╱花蓮報導】海巡署花蓮港安檢所人員昨日登上南方澳籍漁船「新海利66號」,赫然在船艙冷凍庫內發現6大袋海豚屍塊及一小袋鯊魚鰭,並經花蓮縣府農業處技士檢驗證實,江姓船長雖辯稱是在海上撈起海豚屍體,沒有捕殺,仍被海巡人員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漁業法》送辦。

花蓮港安檢所副所長梁麥傑表示,昨日下午海巡艇在花蓮外海巡邏時,發現新海利66號漁船行蹤可疑,立即要求漁船停靠花蓮漁港,並通知安檢所人員登船檢查。

安檢人員撥開船艙冷凍庫上層冰塊,赫然發現底下藏有海豚殘軀及6大袋肢解過的海豚屍塊,共計241.94公斤,另發現1小包鯊魚鰭,重0.88公斤。

6袋肉塊經花蓮縣府農業處技士陳敬儒以鯨豚肉試紙檢驗,發現試紙上呈現2條紅線,證實是鯨豚肉無誤。新海利66號江姓船長見罪證確鑿,只好辯稱,在海上捕魚時,發現1隻海豚誤纏漁網與死亡,才會將海豚打撈上船,並沒有刻意捕殺,且肢解的海豚肉純粹要自己食用,沒有販賣意圖。

陳敬儒表示,海豚為保育類野生動物,依法不得獵捕、宰殺,否則依《野保法》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另獵捕鯊魚只取魚鰭,也違反《漁業法》,可處3到15萬元罰鍰。(訊息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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